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會同本府體育處調查後發現,表示位於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4段103號1樓之自由活水世界未設有任何救生員名額,業者經營中之游泳池扣除水療池外,共有2座面積大於375平方公尺小於750平方公尺之游泳池,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頒布之游泳池管理規範,應配置4名合格救生員,但業者於本府100年9月14日前往稽查時竟未配置任何合格救生員。業者枉顧消費者生命與健康之態度,實不足取,本府已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之規定處罰業者新臺幣10萬元,同時並命業者應立即改善,改善前不得繼續使用該游泳池或水上設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