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101年1月14日(星期六)為總統、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,針對該投票日到底應否給假或給薪?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,該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之應放假日,惟當日雇主是否應給勞工放假或給薪,尚須視勞工是否具有投票權及當日有無出勤義務來判斷。
勞工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如下:
一、投票當日「原排定出勤」且「具投票權」之勞工應放假1日,工
資照給;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
出勤者,不論係月薪或時薪制人員,均應加倍發給其當日工資,
但不應妨礙其投票。
二、投票當日「原毋需出勤者」,不另給假或加給工資。
三、投票當日「原排定出勤」而「無投票權者」,自應出勤提供勞務,
不另給假或加給工資。
勞工局強調,考量勞工返鄉投票的路程及輪班狀況不一,所謂放假「1日」,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。勞工局並提醒,雇主如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,勞工局將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,最高30萬元之罰鍰。如果勞工朋友還是有疑問,也可逕電29603456分機6530至6531洽詢。